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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我國立法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

        [2022-12-27] 285

           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(記者嚴賦憬、于文靜)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組織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。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,是貫徹黨中 央決策部署,健全相應法律制度,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。

          當前,一些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,存在著組織機構不健全、運行機制不完善、監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,以致沒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。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錫文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,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,對于鞏固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、維護好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以及實現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義。

          草案共八章、六十八條,主要明確了立 法目的、適用范圍,規定了成員的確認及其權利義務,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、合并、分立等事項作出原則規定,規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,明確對集體財產依法實行分別管理,規定了扶持措施,明確了爭議的解決辦法和法律責任。

          為避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,承擔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債務而引發經濟糾紛,草案明確,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從事經營活動的,可以依法出資成立公司、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,并以出資為限承擔債務責任。

          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、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、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等,并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禁止的行為,從法律制度上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治理機制,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順暢,實現民 主管理、民 主決策。

        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經驗,草案還確定了對集體資源性財產、經營性財產、非經營性財產分別依法進行管理的原則,確定了集體收益分配的原則和順序,明確集體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可以量化到成員,作為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。

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來源:新華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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